共藝術政策與執行之省思 --兼論新北市公共藝術的過去現在與未來
作者:林文昌
一、前言
藝術創作是人類文明的重要表徵之一,其發展的類別和方向十分多元,而 最重要的因素是來自人們日常生活的需求,以及想要積極提升生命價值的靈性思 維,因此,藝術作品的內涵,可以說是人生歷程的縮影和諸多生活面向的反映,同時,帶給人對生命有更高的期許和盼望。所以,藝術與人生是不可切割的,更是一體之兩面,生活中有藝術來涵養提升,必定使生命變得更有意義與價值。
公共藝術是現代藝術創作重要的一環,由於大部分座落在人群熙攘的公共空間裡,一般民眾很容易就會接觸到,對於美感教育的影響力日益加深。因此,近年來公共藝術的議題,不但在各級政府中受到相當的重視,且列為文化建設的指標之一。雖然現階段法定百分之一的經費額度不高,但是,仍然對許多公共空間環境有非常正向的美化作用,尤其是一件恰當優美的地標性作品,往往能在瞬間吸引眾人的目光,如果能有適當的導覽機制,在札根美感教育、提升國民藝術鑑賞能力,必定有很好的效益。
我國以法律規範公共藝術之設置,至今已有二十餘載,期間雖然經過多次修訂調整,務求周延完備,不但產生了相當多優質的作品,而且培養造就了一群公共藝術的創作名家,貢獻卓著。然而,回顧這麼多年來的執行過程,仍然有許許多多的問題出現,這些問題困擾著執行的主管機關和藝術家。筆者有幸參與新北市多件公共藝術設置事宜,多少可以驗證這問題的存在,因此,想藉著本文的一些淺見,提供給各界參考或激勵新的思維。
二、藝術家遴選機制之迷思和問題
雖然公共藝術之法條規範得如此嚴謹明確,各個主管機構都能依法執行業務,但是,在執行過程中最為困擾的問題,就是藝術家的遴選辦法。目前以公開招標、邀請比件和委託製作三種為主。我們時常發現一個現象,製作價格高的案子,為了公平起見,往往採取公開招標方式,而中低價位者,才用邀請比件或委託製作。目前委託製作在現階段的案例中並不多見,主管機關和執行委員可能擔心會被質疑有私相授受、圖利特定人士的問題,以致於盡量不做這樣的決定。
其實,每一種方式既然存在,只要合於規範公正客觀,都可以加以活用才對。此外,筆者發現雖然用公開招標,所獲得的回應(投標家數),常常與邀請比件差不多,而有的雖名為邀請比件(名家居多),但卻邀了五、六家,這與公開招標又有何差異?
筆者認為,邀請比件屬較禮遇的性質,以不超過三家為宜,比較能夠顯現藝術家被邀請的意義與價值。此外,有些藝術家的作品,十分適合某些特定位置,不管其價格高低,亦可透過委員會的推薦機制,依法用委託的辦法來實施,只要把關嚴謹,相信優秀藝術作品必然會呈現在眾人之前。
目前約在兩百萬以下的作品,以邀請比件居多,直接委託者如鳳毛麟角。有趣的是,低價位的作品常常是物超所值,也就是說有些藝術家不惜成本的做出超過標價的作品,他們也許是充滿使命感,想留下一件值得紀念的作品,值得喝采;當然,也有人想藉此累積創作業績,為往後接案預作準備,這些都是正向且可以肯定的美事。
三、在地歷史文化特色的導入與抽離
公共藝術的設置,其中有一項要求是希望藝術家創作時,能適度融入該地區或建築物的歷史文化和自然環境特色,提案者不管其創作風格為何,都必須再這一個前提之下列參考要素之一,如果能夠與地方產業相結合,更是再好不過的了,如本市八里的竹筍、鶯歌的陶甕、淡水的漁船、九份金瓜石的金磚等圖形,都可能成為藝術家創意發想的造形要素,這樣的思維似乎很有道理,我們也看到了一些成功的作品,且讓人津津樂道。事實證明,有在地文化特色之公共藝術,總會讓在地人感到親切,讓外地人覺得有趣,主管機關也認為能夠做出最好的交代。
然而,我們也同時發現這樣的規定,如果矯枉過正,反而壓抑了藝術創作貴在自由創意的真諦,有時接受一個全新有價值、有理念的作品,不見得就不能見容在地文化特質,說不定可以引發新的議題和多元思考。華人建築師貝聿銘在法國羅浮宮的中庭建造了一個玻璃金字塔,這個造形一度引起法國人和各地人士的反彈與疑惑,它確實與周遭的景觀格格不入,也很難與法國文化相提並論。然而,贊成讓他建造的主事者(法國政府),認為應該接受這個挑戰,為已快固步自封的法國,找到一些新的文化思維和動力,這個開創的決定,不但讓羅浮宮每天擠滿人潮,更奠定世界最經典博物館的美譽。因此,如果可能的話,適度的接納原創性高又有前瞻意涵的作品,一定能使公共藝術的視野更加寬廣,附加價值的增強更不在話下。
四、面臨維修或退場的公共藝術問題
雖然一再要求公共藝術的創作者,能夠做出一件維持久遠的作品,然而,往往天不從人願,有一部份的作品,可能是由於自然或人為因素,產生了損壞或衰敗的情形,致有些作品面臨需要維修或去留的問題,主管機關也常為此感到為難。一般而言,材料穩定質地堅固的公共藝術,如石材、金屬翻塑的作品,有較佳的持久性且不易破損斷裂,室內的作品比起室外的作品,在維護上較為容易方便,保存也較完整;本市有些放置室外的共藝術,經過多年風吹雨打日曬,加上冷縮熱脹的關係,作品已呈現半毀的狀況,這些已經有財產登錄的公共藝術,主管機關宜在適當時機編列預算,予以必要的維修,才不會變成如廢墟狀態的東西。另外,在維修前,應知會原創藝術家,且在期監造下一齊將作品復原。
如果作品已達全毀狀態,無法運用現代科技整修,雖然現行法規並無明定退場機制,主管機關仍然可以依權責做出存廢的決定,否則會讓民眾產生極為負面的印象。如果藝術作品已是附近民眾或國人共同的記憶,是一件不可多得的傑作,經專業評估認定有永續存在的必要,也可以再編列費請藝術家整修或重新再造;藝術家已不在或無法連繫,可依舊的設計圖逐一加以恢復,在歐美或日本有許多這樣的例子,受到民眾一致的好評。認定已無繼續處理維護的作品,宜在最快的時間內予以解決,以免造成一片「廢墟」的不良觀感。
現今新北市的共藝術,約有十分之一以上產生需要維護的問題,其中以髒污、退色、材料剝落的問題居多,有的作品陷在一片荒煙蔓草之中,應要求負責管理的單位定期清理環境,並且落實維護工作。
五、民眾參與和鑑賞的認知問題研議
一般合約書中常明確載明,藝術家在製作過程中,必須辦理民眾參與的活動,目的是讓社區人士瞭解作品製作的理由和程序,且帶動分享導讀的興趣,立意良好,有些作品更以社區居民或學校師生協同製作的方式完成,使得民眾參與的效果更為彰顯。然而,是否每一件作品都須如此大費周章?如果粗略帶過又如何?這是有些藝術家覺得困擾的事情。因為他們認為藝術創作已經讓人精疲力盡,增加這樣的工作負擔是否有用,再者,有些作品是高高掛或貼在高樓上,純以視覺欣賞而已,照理只要在主辦單位的媒體、網站或定點公告設置理念即可,況且日後還有銘板設置,以及長遠的時間去欣賞體驗。總之,提出這些疑惑,是希望主其事者,宜注意作品的性質,再決定民眾參與的程度,且以不干擾藝術家創作、浪費藝術家力氣為前提,也就是說,不一定事事依流程刻板的進行民眾參與的規定,讓藝術家有更多自由選擇的機會。
在本市有些公共藝術作品,是採取互動式或可用式的形態完成,日後民眾實際體驗的機會何其多,像這種情形,創作之前,藝術家只要適度向民眾說明即可,不需辦理繁鎖的民眾參與活動,依需求而定是最明智的。
此外,有關民眾如何欣賞的問題亦值得關心。一件紀念性的人物銅像矗立在廣場中,很少人會對其設置的理由質疑,大不了會對雕像做得像不像、傳神與否品頭論足,所以欣賞時較為容易。但是,如果是一件抽象或半抽象,甚至涉及到科技整合的作品,複雜的思維意涵和象徵理念,恐怕不是隨意解說就可以理解的。筆者曾經多次訪問坐在一些較為怪異(很抽象或很難與生活經驗連想)的作品下的民眾,問他們是否知曉身旁作品的意義或美感,結果所獲得的答案都以無法回應居多,甚至說為什麼要花錢做這些奇怪的東西,。其實,這就是公共藝術在民眾鑑賞時所產生的距離,藝術知能的深度決定欣賞的高度,基礎教育的落實與否,更決定欣賞能力與程度的優劣。因此,在什麼地方什麼定點,設置一件易於通過大眾涵養兼俱創意的作品,也是公共藝術設置時應有的認知與態度。
六、願景與期許
新北市幅員眾多地域廣闊,也是台灣新興都市與社區發展最快速的區域,所以,在往後的歲月,伴隨著各項重大建設,公共藝術作品將如雨後春筍般的大量出現,再者,由於本市各區歷史文化資源豐富、藝術人才齊集,所產生的公共藝術必定如百花綻放精彩可期。公共藝術兼俱美化環境、涵養民眾美感及建構優質文化的使命,甚至可以評定一個國家社會的文明現況,因此,任何作品的設置,都應該在嚴格的監督管控下予已完成。
近期,筆者有幸參與了本市一些公共藝術的遴選和執行工作,由於主辦單位熟悉相關法令與可能發生的問題,以致完成時都能達到一定的水準。值得一提的是,在民眾參與和保固維護方面都兼顧得宜,藝術家在充分獲得尊重的情形之下,把他們最壯觀精妙的作品展現在眾人之前,這是社會與民眾之福。公共藝術實施之制度,難免有尚待修正改進之處,除了主管機關和受託之專家須再進一步努力之外,社會民眾的支持、關心與協助,更是使事情事半功倍的最大推力,期盼大家一齊來建造一個有美感又有文化的優雅環境。